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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将每年调整

来源:健康网 发布时间:2020-04-30
4月29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
  征求意见稿提出,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按规定程序纳入《药品目录》。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乙类OTC药品等不纳入《药品目录》。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等,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征求意见稿提出,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医保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医保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其中,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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